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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生命通道畅通刑法应有所作为
日期:2019/12/30 12:15:28    阅读:

近日,沈阳一高层住宅突发大火,由于距离最近的消防通道被车辆堵塞,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综观媒体报道,近年来,因消防通道被阻,致使火灾无法及时扑救的现象不时发生。本应畅通无阻的生命救援通道,缘何频频沦为“停车场”?对于这一违法行为,应该如何有效治理?本期“声音版”编发一组专家和读者观点,敬请关注。


生命救援通道如何才能畅行无阻

 □ 罗翔

近年来因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导致火灾不能及时扑救的事件屡屡发生。据媒体报道,全国各地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中,80%以上是由于消防通道堵塞。人们不禁反思:对于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现有法律法规能否给予严厉的惩处,从而保障生命通道畅行无阻?

其实,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了罚则: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过,这样的惩罚在不少人看来,违法成本过低,建议运用刑法进行规制,那么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现实生活中,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主要是普通民众所为,由于堵塞消防通道与火灾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火灾并非堵塞者所为,所以很难将此行为评价为刑法上的失火罪。需要认定对待的就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首先,在客观上,要看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中的“其他危险方法”。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兜底罪名,它是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处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必须具有和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这些过失行为同等的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如果消防通道顺畅,火灾也许可以轻易扑灭,但消防通道一旦被堵,则会导致火势快速蔓延,几分钟的时间火舌所造成的室温就可能飙升数十倍,导致灾情扩大,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可以说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具有同等的危险性。

其次,在主观上,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关键问题在于,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呢?结论是肯定的,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不能堵塞消防通道。这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知道占用消防通道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对于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社会共同生活要求的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道路上有明确的消防标示,却随意堵塞,这种漠视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准则的行为,当然可以推定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

面对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因消防通道被堵,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火灾事故,立法者有必要进行审慎调研,明确这一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或对现有法律作出针对性的调整。比如针对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就于今年11月专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将高楼抛物“入刑”。这也为我们规制堵塞消防通道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思路。

消防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和开展救援的生命通道,对于堵塞生命通道的行为,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研究员)


火灾救援重在灭早灭小

 □ 张伟

我从事火灾救援已有5年多时间,平时工作中也遇到消防通道被阻塞的情况,其中两种情形最为常见:一是居民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车辆所占;二是一些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出入口往往被小摊贩所占据,这种情况在早晨和傍晚时分尤为突出。

平时接到火灾报警,我们到达目的地后如果发现消防通道被阻,考虑到现场清理出通道往往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我们一般都选择绕行其他路线。这种不得已的绕行通常会比正常情况下晚几分钟甚至更久才能接近火场。有时实在无法靠近火场时,我们只能远距离铺设水带,这会大大影响救援效率,严重拖慢救援进度。

从火灾的发展阶段看,初起阶段是灭火的最有利时机,也是人员安全疏散的最有利时段。因此,应设法把火灾及时控制、消灭在初起阶段。一旦不能在初期有效控制火情,大火就会在短时间内快速蔓延。如果火势发展到猛烈燃烧阶段,即使我们到达现场,也只能是尽最大可能控制火势,但损害后果仍会不可避免地扩大。

目前,浙江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即在居民小区和大型企业内部建立微型消防站,这就有助于就近扑救初起火灾,“灭早灭小”,目前推广运行效果显著。有时我们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火势已得到了有效控制,有时甚至我们尚未到达现场,火灾就被扑灭了,这就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系浙江省某消防支队队员,本报记者马树娟采访整理)


对违法行为要严厉制裁

 □ 史奉楚

众所周知,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抢险救灾就是在分秒必争地抢救生命,一刻都耽搁不得。但现实中,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抢险救火等关键时刻,这种情况无疑会增大抢险难度,延误救援时机。因而,对这种既毫不讲规则,又视他人权益为无物的堵塞消防通道行为,应予以严厉制裁,让其尝到间接“谋杀生命”的后果。

根据消防法,单位、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会被处以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然而,现实中较少有人因堵塞消防车通道受到处罚,执法的宽松和法不责众的心态,导致这一违法行为颇为常见。

作为生命通道的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堵塞、封闭,这一底线不可突破。作为执法机关,理当对这一无视规则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不要等到燃起了大火才觉醒。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失火等紧急状态下,无论是应急消防人员还是公众,都有行使紧急避险的权利,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物品车辆搬离、移走,且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堵塞消防车通道就是间接“谋财害命”必须成为人所共知的常识。从长远看,还需提高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成本,不能仅仅是处罚500元了事,因为,相对于抢险救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500元违法代价显然太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同时,有必要赋予物业等部门举报、“取证”的责任,让违法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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